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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核算

编辑:黄冈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23-07-29

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,有偿向购买方回收旧货物的行为。即,消费者在购买新商品时,如果能把同类旧商品交给商店,就能折扣一定的价款,旧商品起着折价券的作用;如果消赞者不能提交旧商品,新商品就只能以售出。

税法规定,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(金银首饰除外),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,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。

具体财税处理请看如下例题:

【例】某商场对某品牌彩电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,旧货折价每台800元,新彩电售价3510元(含税),当月采用此方法销售彩电200台。该商场的会计处理为:

借:库存现金 542 000

库存商品 160 000

贷:主营业务收入 600 000

应交税费——增值税(销项税额) 102 000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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